| 1. |
定義及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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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本協議中,下述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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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指「客戶」在「交銀國際」開立指定作為「服務」之用途的證券交易賬戶(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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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版上市規則」指不時修改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版證券上市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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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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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指不時修改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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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指作為「服務」之用途以辨別「客戶」身份之個人識別號碼(該號碼「客戶」可隨時作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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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任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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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交銀國際」提供的「網上證券交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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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僅作參考之用。「交銀國際」電腦系統僅指「交銀國際」可單獨操控的電腦設備及軟件。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單一性別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詞。「包括」一詞不是限制性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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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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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服務」是一項容許「交銀國際」的已登記客戶透過「互聯網」就證券交易的目的向「交銀國際」給予指示及與「交銀國際」通訊之服務。「交銀國際」可不時更改「服務」的功能及操作或每天截止交易時間,或暫停或終止「服務」,而毋須通知「客戶」或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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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戶」必須向「交銀國際」申請及完成「交銀國際」不時指定之手續及要求以及從「交銀國際」取得「密碼」後才能使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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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透過「服務」傳送的信息將被視為等同於已經由發送人簽署的書面信息一樣處理。各方當事人放棄以透過「服務」所訂立的合約是經由電子媒介所達成的為理由,對該合約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提出爭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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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交銀國際」可視「客戶」的指示,即「交銀國際」電腦系統所接收到的版本(以「交銀國際」電腦系統所顯示的相關「交易參考編號」為認收憑證),為「客戶」意欲傳送的指示。除非「交銀國際」實際地知道有關的指示是一個重覆指示,否則「交銀國際」可視「客戶」的指示(即與另一個指示相同的那個重覆指示)為一個獨立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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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各方當事人來說,透過「服務」訂立的合約是在香港並就「客戶」給予的購入/沽出證券指令的任何部份而言,於「服務」網站「交易處理情況」網頁「已成交股數」一欄內顯示?該部份之指令已執行時達成。「交銀國際」在按「客戶」的指示完全執行透過「服務」給予的指令後會致電「客戶」作出確認。如「客戶」沒有收到有關確認,「客戶」須以第2.5條提及的相關「交易參考編號」到「服務」網站「交易處理情況」網頁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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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一般情況下,指示一經作出並獲接納後便不能更改或取消,但買賣證券的指示在未執行之前仍可更改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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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交銀國際」就「服務」的交易及信息的電腦數據記錄,除有明顯錯誤外,是不可推翻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同意該些數據記錄在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明該等交易及信息確實存在及數據記錄所載的事實的證據。在「客戶」電腦畫面上顯示的交易及信息只供「客戶」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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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當任何通訊一經「交銀國際」電腦系統發出或放於「服務」網站上,「客戶」即視作已收到該通訊。經「服務」發送及接收的通訊將視作在香港發送或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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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除為取得服務的目的外,「客戶」不會使用「服務」作其他用途。「客戶」須確保其或代其透過「服務」傳送的信息內容,不會抵觸任何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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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如「客戶」的指示基於任何原因(例如戶口餘款不足或當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已過)而未獲「服務」接納,「客戶」須再作嘗試。「服務」不會自動重新處理「客戶」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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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客戶」會自費取得及保養合適的電腦設備、軟件及與「互聯網」連接以便使用「服務」。因使用「服務」而引致的一切電話費、「互聯網」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均由「客戶」負責。「交銀國際」不會因「客戶」之設備、軟件或連接的原因而不能使用「服務」或任何出現在「客戶」的屏幕的錯誤陳述而負上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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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在「交銀國際」的「私隱政策聲明」所容許下,「交銀國際」可下載某些資料包括識別「客戶」身份的數據於「客戶」的電腦或用以連接的設備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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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客戶」同意遵守不時有效適用於「服務」的操作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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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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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客戶」同意將「密碼」保密,並只讓其本人及獲其授權的人仕知悉。「客戶」在每次使用「服務」後必須立即登出。如「客戶」認為或懷疑「密碼」已遺失或被盜用,或任何未獲授權人仕已知悉「密碼」,「客戶」必須立即致電「交銀國際」不時為此目的而指定的熱線與「交銀國際」聯絡,「客戶」並須應要求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就有關報告向「交銀國際」作出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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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交銀國際」可視由任何使用「密碼」的人仕透過「服務」所給予的指示為對「客戶」不可推翻的並具約束力的指示,不論此人有否獲得「客戶」的授權,或「客戶」對由其出具並適用於「賬戶」的授權中的授權簽字人或其他特別要求(包括簽字安排)作更改。「交銀國際」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會就處理該指示而須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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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透過「服務」可取得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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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服務」(包括放於「服務」網站上的任何金融、市場或其他資訊及數據)的所有權是屬於「交銀國際」的,但如有關資訊或數據並非由「交銀國際」提供的,所有權則屬於提供有關資訊或數據的原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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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客戶」不可或不可試圖干預、改動、解編、顛倒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改變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進入「服務」的任何部份或「服務」所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須就因違返本條款而引起的「交銀國際」可能蒙受到或招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對「交銀國際」作出全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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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客戶」同意如在連接「服務」時遇到任何問題,會以其他「交銀國際」提供的方法(如致電指定的號碼)與「交銀國際」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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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所有在「服務」網站發放的資訊僅供「客戶」參考之用。「交銀國際」概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時性或基於該些資訊而作出的任何決定負上任何責任。與其他網站的連結僅為方便「客戶」而設的。它們並非「交銀國際」對其他網站的推介或認可。「交銀國際」不對其他網站的內容負責,且沒有核實有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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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不影響第4.4條的前題下,在「服務」網站上所發放的證券價格由「港交所」提供。儘管「港交所」竭力確保所提供之資訊的準確性及可靠性,「港交所」及「交銀國際」均不對該些資訊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提供保證亦不會對「客戶」因任何該些資訊的不準確或不完整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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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客戶」只獲授權作其本身私人及非商業用途使用「服務」網站上的資訊或數據,而「客戶」無權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任何該些資訊或數據,以獲得商業利益或作任何其他非法用途。「客戶」不可刪去以列印或其他方式複製的任何該些資訊或數據上所顯示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權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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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費用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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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服務」是免費提供給「客戶」使用的。然而,「交銀國際」保留權利在將來的任何時候就「服務」收取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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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交銀國際」可從「賬戶」中扣除所有就透過「服務」完成的所有交易應收取的所有費用及收費(包括印花稅及交易徵費、保管、經紀佣金、服務或其他費用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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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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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交銀國際」須在其認為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根據「客戶」不時透過「服務」給予的並為「交銀國際」實際收到的指示出售及/或購入證券﹐惟「交銀國際」可自行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任何該等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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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不影響第6.1條的前題下,如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交銀國際」有完全決定權不執行任何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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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賬戶」內並無足夠可供使用的款項或證券以完成有關指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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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關指示所需之款項與執行所有其他就「賬戶」所給予並尚未完成之指示所需的款項之總和超出「交銀國際」不時自行決定的每日交易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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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交銀國際」的責任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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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服務」已備有於商業上取用的合理保安及加密措施。但除因「交銀國際」故意失責而引起外,「交銀國際」不會對下列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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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不論是由於電腦或通訊器材故障或基於其他原因,任何「交銀國際」沒有實際收到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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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連接「服務」時遇到的任何阻延或被中斷,或「交銀國際」不能適時執行沒有及時給予「交銀國際」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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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能連接「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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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任何透過「互聯網」發出的信息未經許可被中途截取、受到損毀或遺失,或任何未經許可擅自連接「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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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任何「服務」的誤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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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發生任何與「服務」有關而引起的電腦病毒或類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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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對於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務」而引起的任何間接、特別、連帶或相應的損害,在任何情形下,「交銀國際」亦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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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如「交銀國際」被裁定要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交銀國際」的法律責任將只限於有關交易的款額或「客戶」的直接損失款額,以較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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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本條對「交銀國際」法律責任的限制只於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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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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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客戶」對「交銀國際」聲明及保證,除非在給予指示前特別通知「交銀國際」,「客戶」並不是其不時給予「交銀國際」買賣證券指令所涉及的公司的關聯人仕(定義見「上市規則」及/或「創業版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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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客戶」確認「交銀國際」並沒有意圖透過「服務」給予「客戶」任何投資意見。「客戶」聲明在其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將會從其認為適當的獨立途徑核實所有「交銀國際」透過「服務」提供的任何性質的資訊或數據、建議或意見,且其所作出的所有判斷及決定均是根據其獨立核實而作出的。「交銀國際」不對任何透過「服務」所給予的資訊或數據或建議或意見負上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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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客戶」在給予「交銀國際」不少於一個星期書面通知後,可隨時終止本協議。然而,這並不會終止「客戶」在「交銀國際」開設的「帳戶」及影響任何在「交銀國際」實際收到「客戶」的終止通告前「交銀國際」已替「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交銀國際」可在不必給予理由的情況下,隨時終止或暫停「客戶」使用「服務」。「交銀國際」透過「服務」發放或在「客戶」使用「密碼」嘗試登入「服務」時顯示的終止或暫停通知即時生效。終止使用「服務」並不影響任何已產生的權利。第2.8條在終止後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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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在不影響第8.3條的前提下,「交銀國際」可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不必事先給予「客戶」通知,禁止「客戶」登入使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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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交銀國際」酌情選擇暫時性或永久性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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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交銀國際」因內部原因酌情選擇隨時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內暫停「客戶」使用「服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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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客戶」違返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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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交銀國際」可在「服務」網站上發放通告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在該通告發放後,「客戶」如繼續使用「服務」,則被視為已同意有關修改。然而,「客戶」有權按第8.3條終止本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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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交銀國際」可隨時把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或責任轉讓或轉移給任何第三人。「交銀國際」被授權可對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受讓人或受轉移人披露有關「客戶」(包括其個人資料)及「賬戶」或其他「交銀國際」認為以完成轉讓或轉移為目的而適合披露的資料。「客戶」不可以轉讓或轉移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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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客戶」同意「交銀國際」不時更改的「私?政策聲明」內有關使用透過「服務」獲取的私人資料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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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服務」網站由「交銀國際」設立,並通過一個獨立的服務供應商與「互聯網」連接,在任何情況下,該服務供應商不是「交銀國際」之代理人,「交銀國際」不會替其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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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如「客戶」包括超過一人,所有該等人仕在本協議下的責任均是連帶及個別的。任何通知在根據本協議發至該等人仕的其中一人後,將被視為對所有該等人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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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是附加於所有其他適用於「賬戶」的條款及條件。如有抵觸,就「服務」而言,將以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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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本協議及透過「服務」執行的所有交易均由「香港」法律所管轄。各方當事人均接受香港法院享有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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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本協議的英文及中文版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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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風險披露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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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確認及同意,因為「互聯網」的開放性質及其他原因,「服務」是一種先天性不可靠的通訊渠道,而其不可靠性超出「交銀國際」所能控制的範圍。因此,可能會有遲延、技術錯誤、不準確傳送、指示及其他資訊或數據的傳送及接收失敗或不完整而導致處理指示有所遲延或錯誤。數據傳送可能存在時間差距,而「客戶」的指示並不一定能以顯示於「互聯網」的價格執行。「客戶」也確認及同意存在攔阻、中途截取、傳送暫失的風險。所有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